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出台,体育赛事活动执行
1.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2.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3.世巡赛体育主管执照是什么
4.运动员涉政涉外运动员涉政事件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2部)
(一)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8年6月23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1998〕245号)
(二)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0日体育总局发布,体科字〔1998〕159号)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
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宣传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宣字〔2014〕63号)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24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07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二条修改为“二、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武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武术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10月2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25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规范使用赛事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马拉松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马拉松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三)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8月7日体育总局发布,体规字〔2018〕8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十五条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体育活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并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活动名称。”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活动:
(一)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康复、娱乐和技术培训;
(二)体育**、广告、商业赞助、信息咨询和经纪;
(三)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等进行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分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一般性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一般性体育项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具体范围由市体育主管部门公布。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买卖。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第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三)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四)有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场所、设施、器材等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者变更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内容、时间、场地等事项,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手续。第十条 在本市举办冠以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同义名称的各类经营性综合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广告、商业赞助、信息咨询和经纪等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利用上述标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器材,并及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应当就器材使用方式、安全要求等作出说明,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参加体育活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应当给予指导和保护。
体育项目对消费者年龄、健康等状况有特殊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准许其参与相关体育活动。
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开水域(江、河、湖、海)游泳活动的广泛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照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游联)颁布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国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凡地方组织举办的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所属地区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备案。第四条 凡举办直线游泳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举办跨省、区、市进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第五条 凡代表国家赴国外参加公开水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六条 承办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必须在活动或比赛开始前至少6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承办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申请时间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第七条 申请承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须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比赛地点的有关情况,包括气候、气温、水温、水质、潮汐、出发和终点地点条件、预计参加人数、经费和船只保障等项内容。第八条 组织举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具体要求:
(一)在中国游泳协会承办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交由地方负责具体实施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最新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规则》执行。
(二)举办直线距离在5公里(含5公里)以下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15人一艘保护船和至少3艘以上的快艇。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2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
(三)举办直线距离在5至35公里之间(不含5公里和35公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一艘保护船。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
(四)举办国内直线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二艘保护船和一艘速度不低于每小时20公里的快船;每艘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国家认定的或国际游联批准的裁判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驾船人员除外); 快船上至少有1名专业医务人员和必备的救护器材和药品;各船必须具备导航、夜行照明、不间断通讯和救生器材等设备;运动员抵达终点后必须由医院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 。
(五)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超过4小时以上时,承办单位必须向参加者提供足够的营养补充食品,提供各船之间能够随时保持联络的通讯设备。
(六)在35公里以上距离的游泳活动和竞赛过程中,当运动员提出终止继续参加活动和竞赛要求时,应由专业医务人员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继续进行。
(七)主办单位可根据活动和竞赛当日即时的气候、公开水域、运动员精神或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保留立即终止每一名运动员继续进行活动和竞赛的权利。
(八)在参加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前,运动员必须向主办单位递交个人自愿参加誓约书和办理本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得参加;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活动和竞赛的运动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允许有关的新闻单位拍摄运动员参加活动和竞赛的全过程。
(十)在保护船上工作时,每人应身着救生衣。严禁不会游泳者在保护船上从事任何工作。第九条 凡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中,按规定完成预定距离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将向完成者授予证书。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举办活动或竞赛时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世巡赛体育主管执照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水上体育运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加强对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水上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各类水上竞赛表演、培训、健身、娱乐、旅游竞技等。第三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包括:
(一)经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的水上体育项目(如潜水、摩托艇、漂流、滑水、冲浪、蹼泳、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及其他水上体育项目)。
(二)具有健身和娱乐作用的民族、民间水上传统体育项目。
(三)其他一切有健身和娱乐作用的水上体育项目。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对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凡举办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国际或全国跨省市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七条 凡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必须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技术标准的水上运动场资料;
(三)符合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规定标准的设施和器材资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真审查并于15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各项条件者,发给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
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授权县以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经核准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应持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第九条 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符合有关水上项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布的专业人员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资格证书者应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和注册。第十条 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或场地、器材、安全、专业人员等方面不符合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体育、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经营执照。
对利用水上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违背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健康,危害社会治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水上体育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运动员涉政涉外运动员涉政事件处理原则是什么
2021年9月8日,为进一步强化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 号)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运行实际,四川省体育局发布了《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办法(试行)》和《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细则》)。
《办法》和《细则》的发布,旨在统筹体育产业的发展与安全,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在《办法》和《细则》两份文件中,都同时提到了体育产业从业人员必须 持证上岗 的要求,并且明确提到了 体育经理人 资质审核要求。
“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查询《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得知,运动员涉政事件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引导、教育、处罚相结合,对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实施规范管理,依法履行相应管理责任。涉政即涉及政治。